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
碘参照实验室发[2009]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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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碘盐监测现场和实验室检测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病所、中心)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碘盐监测是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重要工作之一。近年来,碘盐监测工作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川盐供应范围的扩大、川盐本身杂质成分的变化、部分碘盐添加了碘化钾以及种类繁多的强化盐(添加钙、锌、硒、铁、海藻碘等)的出现,采用直接滴定法和一些半定量检测试剂不适于对这些特殊碘盐的检测,已经在局部地区造成了检测结果的误判,影响了碘盐监测工作的准确性。为提高碘盐监测工作质量,防止检测误判,现制定《碘盐监测现场和实验室检测程序》下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各级监测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碘盐监测现场和实验室检测程序
1. 目的
为加强全国碘盐监测质量控制,选用适宜方法进行碘盐检测,防止误判,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国碘盐监测工作现场及实验室检测过程。
3. 现场环节
3.1 县级专业部门在实施碘盐监测前,应向当地盐业部门了解本辖区供应的食盐的产地、品种、数量和分布情况。
3.2 在碘盐的随机和重点监测中,均应做现场半定量检测。
3.3 现场半定量检测为碘盐的,应尽可能区分其类别,分为“普通碘盐”、“川盐”、“强化盐”3类 ,做好相应记录和样品标识;不能甄别为以上类别的碘盐只纪录为“碘盐”。现场半定量检测为非碘盐的,要根据所使用的半定量试剂种类和盐样的感官性状进行确认,能够明确为非碘盐的记录为非碘盐,不能明确为非碘盐的记录为“可疑非碘盐”。将现场记录连同标识清楚的样品一同移交实验室。
4. 实验室环节
4.1 实验室在接收样品时,除依照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要求记录样品相关信息外,应记录现场半定量检测结果的信息。
4.2 采用直接滴定法定量检测现场送检的盐样。但以下盐样采用仲裁法检测:(1)川盐、强化盐;(2)现场半定量结果为碘盐,但直接滴定法检测为非碘盐的盐样;(3)可疑非碘盐。
4.3 使用仲裁法时,应注意其中次氯酸钠的浓度已修改为0.3%~2.5%。见“关于修正国家标准《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碘离子的测定》中仲裁法检测内容的通知”(碘参照实验室 发[2007]第02号)。
4.4 当仲裁法检测出现碘含量过高(碘含量高于100mg/kg)的结果时,应将仲裁法中草酸的用量增加1~2倍(由2ml变为4ml~8ml)后进行复检,以防止部分碘盐中存在的大量的钙离子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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