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消除碘缺乏病国际合作项目技术指导中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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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碘盐监测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建议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2005年碘盐监测总结会上,各省代表反映了两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一是盐业和卫生部门执行的合格碘盐判断标准不一致;二是碘盐生产厂家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拒绝卫生部门监测或不合作。代表们指出这两个问题已经影响了各省碘盐监测的开展,希望上级部门能通过协调解决,并给各省一个明确的说法。为此NTTST查阅了相关文件和标准,咨询了部分专家,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合格碘盐判定标准问题
(1)该问题涉及到的标准及合格碘盐范围的规定:
l GB14880-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盐碘强化量为20-60 mg/kg
l GB5461-2000《食用盐》,食盐中碘含量为35±15mg/kg(20-50mg/kg)。
l GB2721-2003《食用盐卫生标准》,规定食盐中碘含量按GB14880执行
l 2004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文(国标委农经(2004)44号)第2号修改单, 将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中食盐中碘含量35±15mg/kg修改为按GB14880执行。
(2)《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执行的标准
  2004年1月,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时,GB5461-2000和GB2721-2003都还没有修改,因此方案中规定合格碘盐的判定依据GB5461-2000《食用盐》执行,即食盐中碘含量为35±15mg/kg(20-50mg/kg)。因此,目前的主要矛盾是《碘盐监测方案(修订)》和GB14880标准对合格碘盐的判定的上限不同,前者为50 mg/kg,后者为60 mg/kg。
(3)标准修改经过的调查结果
  1997年和1999年两次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显示,居民尿碘平均水平均超过300微克/升,据此,卫生部组织全国有关专家讨论,认为人群碘营养水平超过适宜水平,建议下调碘盐浓度。加之1998年山东单县事件暴露出许多地方滥用碘制剂的现象,在全国影响很大,因此卫生部提出科学补碘要求,2000年有关方面在制定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时,听取了卫生部门的意见,将食盐中碘含量调整为35±15mg/kg(20-50mg/kg)。至此,本应该尽快修改1994年颁布的GB14880-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有关碘盐浓度的内容,但不知何故没有修改,造成两个国标的矛盾。2003年GB2721-2003《食用盐卫生标准》出台,制订部门更是舍2000年《食用盐》标准不顾,而规定食盐中碘含量按1994年GB14880标准执行,致使GB5461-2000《食用盐》与两个标准相矛盾。
2004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了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卫生部门没有碘缺乏病相关专家参与,国家海湖盐研究所的陈素娟主任曾参与修改,但她是检测方面的专家,对食盐加碘浓度的意义不甚了解。据陈祖培和阎玉芹教授说,她们是在标准修订发布后才知道,并曾以地方病标准委员会的名义书面向国家标准委员会反映过这样修改不妥,但一直没有回复。
(4)建议
  35±15mg/kg是根据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考虑了当时人群的碘营养状况,从而对防治措施做及时下调,是科学的和必要的,而且在2002和2005年监测中证明这一调整使得人群碘营养状况更趋于适宜。建议卫生部将此情况通报国家标准委员会,采用35±15mg/kg的标准,并对现有标准重新考虑修改;
  标准修改需要时间,但仅仅等待标准的修改会给实际工作造成许多困难。例如生产环节的批质量合格情况,如果按20-50mg/kg有些批次就不合格不能出厂,而如果按20-60mg/kg判定,则属于合格批次。卫生和盐业因为判定标准的问题而产生矛盾。建议卫生部协调盐业主管部门制订一个双方认可的规则,以作为省、地市、县执行碘盐监测工作的参照依据。
二、生产层次碘盐监测问题
(1)该问题涉及到的法规和文件及相关规定:
  1994年〈〈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2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 23号),指出“现将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督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2)《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内容和现状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中规定了两个层次的监测:生产、批发环节和居民用户环节。由于食品生产加工监管体制的改变,卫生部门不能再到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而多数省的质检部门并没有替代卫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3)建议
  如果执行国务院文件,放弃生产层次的监测,应该尽快修订全国碘盐监测方案;
  考虑到主渠道碘盐质量对于消除碘缺乏病的重要性,而质检部门又不能尽快接替卫生部门履行监督的职责,建议卫生部就此情况与盐业部门协调,寻找解决的途径。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标准、法规、文件
1、 GB14880-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2、 GB5461-2000《食用盐》
3、 GB2721-2003《食用盐卫生标准》
4、 GB16006-1995《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5、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
6、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 23号)
8、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 35号)
9、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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